为了进一步加强教学工作,深化教学改革,规范教学管理,保障和提高教学质量,特制订本规范。本规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学校教学管理的有关规定为依据。
第一章教学管理
第一条学校教学工作由校长全面负责,分管教学的校领导主持工作并通过教务处等职能部门,统一调动学校各种资源为教学服务,实现各项教学管理目标。
第二条依据《学院教学委员会章程》,充分发挥校、院两级教学工作委员会对教学工作的指导、咨询作用,参与教学管理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
第三条学校教学管理部门以宏观管理、信息服务为主,以检查和评价为导向,进行教学质量目标管理,学院要加强教学管理的组织和队伍建设,全面负责教学质量的过程管理。院长全面负责本院的教学工作,主管教学院长主持日常教学工作。教务干事在主管教学院长领导下,进行日常教学管理工作。
第四条健全教学质量标准及监控体系。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是由质量监督、检查、评价、指导和反馈等系统组成,以学校教务处为中心,结合校教学督导委员会,通过听课、座谈和检查等方式保证教学秩序良好运行。教学质量评价系统由校、院两级组成,以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为主,由学生进行评价,同时通过试卷核查和展评等方式对课程质量进行评价,包括对试卷命题的质量和学生答题质量的评价,以及对实践教学环节考核质量的评价教学信息反馈系统以教学督导委员为主,全面落实各级领导听课制度,建立学生教学信息周报制度,广泛收集课堂教学信息,及时向各二级学院和教务处等部门反馈。
第五条加强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的建设,规范学校教学督导工作程序,形成完善的校院两级教学督导网络。结合学校教学检查、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等,开展督导工作,使教学督导在学校的各项教学工作中发挥监督、检查、指导和咨询作用,推动学校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入,保证教学质量和水平的提高。
第二章主讲教师资格
第六条教师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业务功底扎实,努力践行“学为人师,行为世范”的教师准则。
第七条所有课程均实行主讲教师负责制。主讲教师应具有讲师(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对于个别课程教师因教学安排所需,尚不具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需经二级学院教学委员会或其他相关机构评议和审核,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安排教学任务。
第八条新聘任教师应参加学校组织的岗前培训,成绩合格后方可申请主讲本科课程。
第九条本校在编教师首次主讲课程应进行试讲,由二级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或其他相关机构评议和审核。
第十条从校外聘请兼任教师由相关二级学院按照《学院外聘教师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向教务处报送拟聘者的学历、职称、职务、教学履历等方面的材料,经人事处、教务处和督导委员会认可并同意后方可聘请。聘任学院应指定本单位在编有经验教师作为联系人,负责协调有关教学工作。
第十一条学生评教结果连续两次在本学院评教结果排名中最后10%的主讲教师,应提交讲投课程改进方案。经再次试讲,由二级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或其他专家组织评议和审核批准后方能重新开课。
第三章教学过程
第十二条教师在数学过程中要坚持依法依规,规范课堂教学管理。在课堂教学中应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基于课程数学要求,严谨、认真的研究讲投知识、提出观点。
第十三条新开课程教师应具备主讲教师资格,同时向学院提交教学大纲、教材等教学文件,经主管院长审定确已具备开课条件后方可开课。
第十四条每学期结束前,各学院必须公布下学期各课程任课教师名单,并向教师发放课程表。主讲教师应于正式上课前填好教学进度表,经系主任批准后,一式两份,一份送学院办公室存格,一份教师本人留存,教师在正式上课时向学生公布。教学进度表的执行情况,是学院教学检查的主要内容之一。
第十五条教师必须按学校或学院批准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及教学进度表上课,不得随意更改。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动时,须经主管院长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六条教师要按课程表规定的时问、地点讲授教学任务确定的课程,提前5分钟到达教学地点,做好课前准备。不得无故迟到、提前下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课、调课和委托他人代课。任课教师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上课者,须办理调课手续,并在规定时问完成补课。
第十七条学院或学校要求停课,相关单位应事先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停课,并及时通知师生,停课期间如影响公共课教学,应予补上。
第十八条教师上课应保持衣冠整洁,教态端庄,语言得当,站立讲授。讲课要使用普通话,表达清晰流畅,板书清楚规范。
第十九条教师必须服从教学工作安排,按时完成教学任务。各级职称的教师,均需按学院的安排,参加教学实践和实习指导等工作。
第二十条各学院领导要充分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发挥教学骨千的作用,组织和开展教学改革研究、教学实验、相互听课、观摩教学等活动,切实提高教师教学水平。
第二十一条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全校师生员工都应努力创造和维护良好的育人环境,树立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理念,做好教学的管理服务工作,各尽共责,互相配合。任何人不得干扰、破坏正常的教学秩序,对未经批准而影响教学秩序、干扰教学或蓄意破坏教学者,视其情节给予校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教学环节
第二十二条课堂教学
(一)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和教学进度表的安排,结合学生的实际,大量阅读参考文献,认真钻研教材,积极吸收前沿知识,抓住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每个章节的基本要求,明确重点、难点,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备好每一堂课,确定教案或写好讲稿。
(二)任课教师应积极参与教材选订等工作,有责任、有权利督促有关部门确保教材按时到位;在备课期间,应认真准备与课程教学有关的仪器、材料、教具、图表、多媒体等教学设施设备,并充分挖掘各类课程教学资源,能够熟练操作和运用。
(三)任课教师在开课前必须认真考虑本课程与相关课程的联系调查学生的学习基础,处理好课程的衔接,要按学生的知识水平和接受能力,合理安排教学内容,确定教学进度,选定适宜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注意因材施教。
(四)课堂讲授应当做到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论证严密,逻辑性强,富于启发性;教学内容要反映本学科或相近学科的新成果、新进展:在讲投中既要讲究科学的严密性和思想的严肃性,又要注意表达的生动性;同时要突出重点、难点和疑点,处理好传统观点、外来理论、不同学派和本人见解的关系,切忌照本宣科平铺直叙和无分析、无批判地罗列堆砌,讲述与课程学习无关的内容要切联系实际,注意激发学生积极性,培养学生的科学思维方法和能力、教会学生学习;要不断进行课堂教学改革试验,精选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投倡和鼓舞教师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和实验设备,扩充课堂信息量,提高课堂讲投的效果。
(五)教师对课堂讨论要认真准备,精心组织。讨论时,要积极鼓励学生踊跃发言,充分阐明自己的观点,既要允许发表不同意见注意扶持那些具有创新精神的见解,又要引导学生正确理解和掌握课程内容,讨论结束时,教师应及时加以总结,深化讨论效果。
(六)讲解习题课的教师必须提前准备,明确每次课的目的与要求,并从本门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出发,全面分析各章节教材的内容精选出数量适宜、难易得当的具有综合性、典型性、启发性的题目以训练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要不断总结经验,密切联系实际,加强各类实习、实践、实训项目的规范化,使各类实习、实践实训课程目的明确、手段得当、效果良好。
第二十三条实践教学
(一)实验课程应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编写出实验教学大纲与实验指导书,确定实验教学的具体项目和要求,同时还要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并制定出实验课的考核方法,对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能力做出明确规定。实验课教师及实验员在上课前应按该课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设计,检查实验仪器设备的性能和药品的有效性,保证学生实验顺利进行。指导实验应严格要求,加强检查,学生没有预习不准做实验;实验进行中不得离开现场,要及时解答和处理实验中出现的问题;实验完成后,督促学生完成实验报告,并认真进行批改,实事求是地评定学生的实验成绩。凡不符合要求的,应责成学生重做。
(二)参与教育实(见)习、专业实(见)习实训、军事训练、劳动教育、社会调查、野外实习、教学考察等校外教育教学实践活动的教师,对所带学生的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思想品德教育、鉴定考核、生活管理等负有全面责任。带队教师在开展上述活动前,应对所带学生的实践过程做出周密安排,并写出书面计划。活动中要精心组织、切实指导、严格管理,协调好与活动所在单位的关系,使计划得以落实。活动结束时应及时鉴定、评定成绩,认真总结,向所在学院做出书面汇报。
(三)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学生进行计算机上机实践、利用语音实验室及观看教学录像等教学活动时,后勤保障等相关部门应落实好上课场所。教师应熟悉教学仪器设备的性能,在教学过程中做好辅导和答疑工作,以确保教学质量。与上述教学活动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循教学优先的原则,热情服务,尽力满足教学需要。
(四)对课堂教学中的实践环节,如写作、习题、语言训练等,任课教师不得以课堂讲授取而代之,或随意减少其课时,应和其他教学环节统筹安排,认真准备,精心组织,坚持现场指导,努力扩大和保证教学效果。
(五)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是教学计划中的重要内容。二级学院要加强毕业论文(设计)教学的全程质量管理,制定质量标准,对选级第题、指导教师、写作要求、步骤、成绩评定、答辩等做出明确规定.对导师的指导工作应提出明确要求,并加强检查考枝。同时,应成立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委员会,负责对答辩工作进行安排、指导、协调,组织若干答辩小组,分组具体负责毕业论文(设计)的答知必辩工作,确定终评成绩,并从严掌握优秀标准,对确实不够学术水准的论文不能予以通过。
第二十四条辅导答疑
(一)教师应深入了解和掌握学生的学习情况,及时做好辅导答中疑。辅导答疑活动每周应安排一次,辅导量大的课程应配备专任辅导教师,适当增加辅导时问.一般采用排定时间到教室进行个别答疑方式,对学生提出的普遍性疑难问题进行解答,也可进行集中辅导,但次数不宜过多。
(二)辅导答疑应贯彻因村施教的原则,既要想方设法帮助指导基础较差的学生、又要注意尽可能满足基础较好学生的需要。
(三)重视对学生的课外学习指导,指导学生制定自学计划;指导学生阅读教村和参考书,査阅文献资料;指导学生掌握学习规律和科学的学习方法,合理安排学习时间,养成自我获取知识的能力和习惯,提高学习效果。
(四)鼓励学生合法建立课外学习兴趣小组或社团。学生所在年级任课教师及有关教师、辅导员等,有责任给予指导或参与其中,使第二课堂的活动与第一课堂的教学有机地结合起来。
第二十五条作业与考核
(一)课外作业是检查学生学习情况,促使学生消化和现固所学知识的必要环节,任课教师应根据本课程的性质和特点,为学生开列必读书目、篇目,要求学生做读书笔记、资料卡片等,并要求学生在修读该课程时完成相关课外学习内容。
(二)各门课程的作业量,应根据教学大的要求及学生的学习情况来确定和安排,布置作业时,选题要恰当,份量和难易程度要适中。
(三)批改作业要做到及时、认真、细致、严格,课程作业一般应全部批改,某些课程作业如只需作部分批改,需要在作业设计时预先做出安排.作业批改最低不少于三分之一,未经批改部分应公布参考答案,要求学生自己改正,并定期进行检查。
(四)严格要求,督促学生及时完成作业,学生应根据教师的要求,按时独立完成课外作业,做到作业整洁,字迹工整,计算准确。对不按时完成作业或作业不认真的学生,教师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责成补交或重做,作业要记分,列入平时成绩内,对不交作业次数达三分之一的学生,应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
(五)各门课程在学期中途应进行必要的考查或考试,记入学生让的平时成绩考核方式可灵活多样化,考核内容要依据考试大的相讨关要求。
第五章教学考评
第二十六条考核评价教师教学工作要以教师的基本职责、教学态务度、教学工作量、教学能力、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为内容,着重考核师德表现、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考核要着眼于具体的教学活动,助教师克服薄弱环节,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第二十七条学校的各级教学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对教学考评工作应持科学、认真、慎重的态度。除定期组织的教学检查、教学考核外,所有教学管理人员,特别是教学管理部门的领导,应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了解情况,帮助教师解决在教学中遇到的困难和改进教学工作.主管院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次,教学主管部门及各教学单位分管数学工作的负责人听课不得少于8次,每次不少于1学时。
第二十八条二级学院特别是各教学系(部)应认真开展教研室活动或专门设定议题开展教学评议活动。每学年至少应对本院系(部)和教研室任课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进行一次评估.学期结東前,各二级学院要组织各教学系(部)、教研室评议分析本单位的教学质量做好教学小结和总结,学期结東时教师要对所教课程的教学情况做出书面总结,在二级学院内部交流后存入本人的业务档案。
第二十九条教学考评要注意听取学生意见,开展学生网络评教,让学生参与教师教学评价活动,在学生中组织评课小组,采取问卷、讨论、评议等多种形式进行评课活动。
第三十条若在教书育人、教学质量、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教学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以及教学任务重、教学效果好的教师,经二级学院推荐,学校教学委员会评定可授予相应级别的教学优秀奖或单项奖。
第三十一条对于诸如擅自停课、调课或私自请人代课,上课迟到,提前下课,监考失职,考试成绩逾期不交,未经批准擅自戏少学时等教学事故,经认定后按《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经教学测评和多方了解,确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任课教师,二级学院或学校有权停止其投课,责令整改或调离工作岗位:
(一)对教学工作不负责任,多次出现教学事故,不能完成相关教学工作任务者;
(二)教学效果很差,学生反馈意见较为突出者;
(三)学术水平低,教学中多次出现错误,难以胜任教学任务者;
(四)在教学过程中,政治思想或道德品质方面有严重错误或有不良言行,产生严重影响者。
第三十三条对所有的教学鉴定、业务考核、教学质量评估材料、奖励、处分等均应归入教师本人业务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程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的教学工作、对其他学生的教学工作亦可参照执行,凡与教学工作有关的其他文件在未宣布停止执行之前,与本规程同时有效。若与本规程相抵触者,以本规程为准。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他有关未尽事宜,由教学管理部门研究拟定解决方案,或由学院根据本规程原则拟定出细则并经教务处同意,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规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学院教学工作规程》随即停止执行。
公开属性:校内公开
学院办公室 2018年3月30日印发